关于规范投标人行为的告知函

 

一、投标人禁止性规定

(一)投标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

2.伪造、变造资质及资格证书、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3.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4.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者通过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管理部门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5.以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竞标;

6.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控股股东、单位负责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不同单位,控股股东、单位负责人与其他投标人董高监为同一自然人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

4.投标人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限制期内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者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因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撤销投标文件、放弃中标资格,导致重新招标的,该投标人不得参与后续招标活动;

6.被宝武集团及新钢集团、招标人或其上级控股、托管公司列入禁止交易名单的;

7.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为准)在招标项目公告发布前3个月内。 

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认定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技术参数、品牌型号等实体内容相同,以及投标文件内容编排和文字阐述相同等情况。此外,如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名和公司印章也相同的情况;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子设备,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等。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机器码或文件制作码相同,视同出自同一台电子设备;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八)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九)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本条所称的投标事宜包括领取或者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出席开标会等;

(十)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十四)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或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

(十五)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三、投标人虚假投标的认定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作为虚假投标。使用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投标人弄虚作假: 

1.使用伪造、变造的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工业产品生产或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许可、强制认证等;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业绩或奖项;包括虚假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虚假的合同、项目经验、客户反馈情况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包括虚假的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技能,虚假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包括虚假的信用评级、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等 ;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提供虚假的知识产权、试验报告等。

四、投标人出现以上行为的,将按宝武集团及新钢集团相关规定处理。

五、本告知函由新钢集团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钢集团招标办公室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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